原告刘**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债务人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通过朋友介绍相识,2015年2、3月份被告称自己承包工程缺少资金,在原告处分两次借款合计100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可此款至今没有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推托。原告向法院起诉。
被告王**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本文书还有6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