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韩*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告韩*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土地承包关系;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土地承包费46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1月1日,被告与案外人刘*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温宿县克孜勒乡一大队与古勒阿瓦提乡交界处180亩的土地,被告每年上缴每亩80公斤干核桃(当年核桃林场一级干果计价)等内容。2022年案外人将土地转给原告后,也告知了被告继续按合同履行。但被告2022年仅交纳了2万元承包费,其余承包费以及2023年承包费至今也未交纳,依据合同约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此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韩*辩称,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而原土地承包人刘*与韩*土地承包合同尚未到期,故原告无权主张;由于原被告之间没有约定土地承包费交付的标准,故原告起诉土地承包费没有依据。对计算标准有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本文书还有52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