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对外**********(以下简称信托公司)与被告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许波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信托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24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合同期内尚欠利息1374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到期后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32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6408元;5.判令原告有权以山东省明水绣水路xxxx**房屋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超出顺位在先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的担保债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变卖后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6.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2018年6月13日签订了《贷款合同》,对贷款本金、期数、月利率等进行了约定,被告按《还款计划表》进行还款。同日原告与被告因该笔贷款又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提供名下山东省明水绣水路xxxx**房屋为上述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逾期违约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双方于2018年6月15日办理抵押登记,原告于2018年6月27日放款,但被告自第5期开始违约,故诉至法院。
被告宋**未到庭...(本文书还有67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