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南阳建工**(以下简称建工集团)、河南金恒*********(以下简称金恒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建工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于**,被告金恒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建工集团向原告返还农民工保证金200万元(该款是指通过颜某账户支付的保证金),并支付逾期支付利息(自2019年7月9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金恒基公司在欠付被告建工集团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责任。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24日,建工集团总承包由金恒基公司开发的中牟大一广场项目。郭杰从建工集团承包涉案大一广场项目后转包给林**;林**于2019年向建工集团共计交纳“中牟大一广场保证金”300万元,建工集团将上述保证金用于中牟大一广场项目。但由于二被告原因,原告付**,二被告未能安排原告人员进场施工...(本文书还有41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