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与被告迪尔集团****(以下简称“迪尔集团”)、华西能源********(以下简称“华西能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被告迪尔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李*1、李*2,被告华西能源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迪尔集团、华西能源共同立即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38万元,逾期付款利息20575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从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月5日止,延期计算至实际支付为止),以上合计4005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华西能源系平罗县滨河供热站项目的总包工单位,迪尔集团属于该项目施工承包单位,原告属于承包单位的分包单位2017年7月16日,被告迪尔集团项目部将平罗县滨河供热站合流污水管道工程(以下简称“合流污水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双方约定了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开工日期、竣工...(本文书还有39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