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孙**、河南某有********、某有限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非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马**,被告孙**、河南某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有限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xxx辅助器具费等共计105000元;2.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跟随孙**在民权县建业天境工地干活,系河南某有********“民权***小区”工程的粉刷工人。2023年4月21日,原告王**在民权县准备进行抹灰粉墙时,因踩踏的岩板不牢固,从阁楼上摔下来受伤,被送往民权县某医院救治,后转送河南省洛阳某医院救治。河南某有********在某有限公******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孙**辩称,其没有异议,但是当时摔下来以后和公司领导协商,说责任不在其这一方,说不让其承担任何责任。其...(本文书还有44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