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徐**、徐**因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28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徐**申请再审称,原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若羌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公证书过程中,遗漏适格的被执行主体,被执行人主体不适格,执行程序存在错误。该执行案件于2019年6月3日立案时徐连海已于2018年7月7日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徐连海在执行立案前已死亡,不再是适格的被执行人。若羌县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徐连海的全部继承人,并告知其是否继承徐连海的遗产。徐**、徐**作为徐连海的子女,愿意在徐连海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故若羌县人民...(本文书还有18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