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与被告李*、中国人民****************(以下或简称为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诉前调案号,后因无法调解,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正式立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波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工作调动,本案交由审判员车懿宗承办,并于2023年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审理期间根据原告申请,本案根据人保公司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郭**、被告李*、被告人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被告李*赔偿原告田**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98488.8元;2.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优先赔付。
被告李*辩称,对事故发生情况和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已垫付了12556.74元,另支付原告2000元,要求一并处理;被告人保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情况和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事故车辆确在其处投保...(本文书还有31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