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薛**因与被申请人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2021)新27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薛**申请再审称,撤销精河县人民法院(2021)新27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薛**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本案的事实为薛**将其承包的土地转包给许*种植,许*应当先行将土地承包费交于薛**后,由薛**支付给牧民,但许*违反合同约定。双方于2014年4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即薛**如能够继续履行与阿某某、却某某、古某某三户牧民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给付承包费的义务,则薛**与牧民签订的《草场改良种植合同》由薛**种植,如未按协议履行,则由许...(本文书还有25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