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人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24)苏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法适用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于2024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何**、被上诉人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贺**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贺**负担。
事实与理由:一、案涉合同尚在履行期限内,何**系为正常经营所进行的必要装修改动,并不违背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的本意,且未更改房屋主体结构,对贺**不会造成任何影响及损失,无需恢复原状。一审判决未查明相关事实。
二、何**租用案涉房屋,初衷是带动大学生实践,带动某社区乡村经济发展。何**招募大学生组成创新创业团队,打造案涉房屋成为某特色打卡点,...(本文书还有29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