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诉被告荘*、叔*、中国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被告荘*兼被告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上述被告支付给原告医疗费:1517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营养费:750元;护理费:6868.36元;交通费1000元;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162912.36元。2.误工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待伤残鉴定后予以主张。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2年2月17日10时50分,被告莊昊驾驶(辽a530**)号小型轿车在沈阳市于洪区昆山西路**号巷塔湾汽配城内(封闭园区)时与骑行两轮电动车的原告于**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双方车辆...(本文书还有27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