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张**、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退还原告货款共126,600元,并自2021年10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加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营牛副产品生意,两被告系父子关系,从事生牛屠宰和新鲜牛肉及牛副产品销售。2021年10月原告经人介绍从被告位于来安县半塔镇的经营场所购买牛副产品,被告张**要求原告先支付15万元定金,后抵作产品货款。原告按被告要求...(本文书还有5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