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与被告黄**、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魏**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向姚*返还借款本金300,000元;2、判令黄**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姚*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判令魏**对黄**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3日,黄**因需资金周*,经朋友介绍向姚*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于2021年7月15日归还。魏**在担保人处...(本文书还有10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