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以下简称财险)因与被上诉人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23)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财险上诉请求:1.将一审判决金额19900元改判为9900元,即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金额为10000元;2.被上诉人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中对伤残赔偿金10000元部分错误。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是依据保险合同建立起来的民事法律关系,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内容是确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的依据。在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农村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1.2意外伤残保险责任中明确约定了采用《人...(本文书还有18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