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某机*****(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浙江某纺*******(以下简称乙公司)、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甲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4年9月9日作出了(2024)浙0624民诉前调xxx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已执行。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4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货款620000元及自2023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款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3.8%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原告就其销售给二被告的zsdd216-240型热风拉幅定型机、zsdd216-220型热风拉幅定型机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二被告欠付的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芦*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函费700元,合计157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其向原告采购zsdd216-240型热风定型机、zsdd21...(本文书还有50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