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青海茂祥*********(以下简称茂祥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2)青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2.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中有关“配套设施费用50元”的内容,在原判基础上增加判令茂祥公司返还违规收取的配套费811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与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支付自2013年12月3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的利息;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茂祥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确定本案案由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认定不当,本案应属不当得利纠纷。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本案诉争起因虽与买卖房屋有关,却并非是合同履行产生纠纷,而是高**购买茂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后,茂祥公司以办理房产证为由向高**收取配套费及******费等费用,后高**得知茂祥公司无权收取相关费用,数次商讨退费遭拒,不得已诉请返还。高**主张的是典型的不当得利返还之诉。一审判决错误认定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致使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举证责任的分配及适用法律发生偏移,判决难以公正。二、...(本文书还有50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