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市古*********(以下简称新创业厂)与被告中山市晶******(以下简称晶和厂)、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创业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晶和厂、李**、王**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创业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新创业厂与晶和厂于2020年4月7日签订的《分期还款协议》;2.晶和厂向新创业厂支付货款993782.01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至付清日止);3.李**、王**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1日至2019年12月24日,晶和厂多次向新创业厂购买灯饰五金边框及底盘货物。2020年4月7日,新创业厂与晶和厂签订《分期还款协议》,晶和厂确认尚欠货款993782...(本文书还有19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