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大连腾升********因与被上诉人孙**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21)辽028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连腾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关于被上诉人的工资标准认定有误。2019年3月15日,双方重新签订劳*合同,2019年3月21日被上诉人受伤,工作未满一个月。关于被上诉人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的认定,一审法院依据双方认可的被告受伤前的工资标准为270元/日,径行按职工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乘以日工资标准计算被上诉人的月工资为5872.5元/月,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月工资标准按5872.5元计算是在上诉人出满勤的情况下才可以计算出的结论,而被上诉人在一审中自述有活就干,无活就休息,并非每个月都出满勤...(本文书还有36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