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三亚森特*********(以下简称森特公司)、三亚美丽**************(以下简称美丽之冠管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年4月17日、2021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邓**,被告森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邱**,美丽之冠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中,原告张**申请司法鉴定,鉴定单位于2021年1月19日完成鉴定程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森特公司...(本文书还有108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