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沧州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1的法定代表人向*与被告2马**系夫妻关系。2023年1月7日原被告签订了《借款协议》,被告2向原告借款十万元。借款期限为:2023年1月7日至2024年1月7日止,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用途为现金流转和经营项目。借款利息为年息12%。借款利息为年息化为月息,被告在借款次月起每月的对应日7日支付月息1000元。还本金时支付最后一个月利息。签订协议后,原告按照被告方的要求将借款转给被告马**。双方签订协议后被告并没有给付相应利息。在2023年12月7日原告提前一个月就向被告提出到期还款的申请。但是被告到2024年1月7日被告...(本文书还有13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