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李**、潘**、徐*与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太平洋某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李**、潘**、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曾**,被告太平洋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李**、潘**、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8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李**、李**、潘**、徐*的亲属李*成生前在被告太平洋某某公司处投保“君安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保险单号为:awuhb12e0423fp00****,保险金额为80000元,保险期限为2023年2月6日至2024年2月6日,被保险人李*成,受益人为“法定”。2023年10月24日,李*成驾驶车辆时意外落入云梦县倒店乡六李*池塘中溺亡。云梦县公安局交...(本文书还有21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