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2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4月12日,被告以其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约定于2022年5月11日...(本文书还有15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