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银川市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21)宁02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张*,被上诉人银川市兴********的经营者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宁02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张**不承担付款责任,金额肆拾贰万伍仟叁百柒拾伍元(425375元),或发回重审;2.判...(本文书还有119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