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宋**、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利息276,111元(利息计算自2018年11月27日至2023年11月20日),并自2023年11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15.4%承担利息至借款还清为止,本息合计576,111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宋**于2018年11月27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由被告徐*为担保人,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五年,并约定发生纠纷由奇台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文书还有20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