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刘**、王**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刘**、王**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8,838.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20元/天×7.5天)、营养费3,000元(40元/天×75天)、护理费6,300元(60元/天×105天)、误工费13,217.61元(4,442.03元/月÷30天×150天-8,992.54元)、交通费115元、衣物损200元、鉴定费2,220元、二次手术费18,000元、律师费6,0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18日16时许,原告驾驶牌号上海*******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甲车”)沿宝山区水产路由东向西行驶。被告刘**驾驶牌号上海*******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乙车”)同向行驶至xx路xx路路口西侧约800米处时...(本文书还有22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