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李**、第三人李**、李**、李**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李**、第三人李**、李**、李**送达了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决定独任审理。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代理人姚**、被告李**及其代理人鲁**、第三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李**中途无故退庭,第三人李**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原告共生育6个子女,次子李*娃、三子李*宽系重度智障,第三人对其母亲履行了养老送终义务,现原告年迈,身体状况每况愈下,没有了劳动能力,双方因赡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原告李**遂起诉,要求被告李**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承担赡养费用1000元。
被告李**辩称,我同意赡养老人,按照法律规定,第三人和我应当一样赡养老人。
第三人李**述称,我同意赡养老人,但需要把以前我母亲...(本文书还有11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