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及辩称理由依法提交了证据,庭审时双方对证据进行了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审查。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某某中学诉某乙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作出(2020)甘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兰州某某**与被告兰州某某*******于2014年11月19日、2015年4月14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被告兰州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兰州某某**退还购房款1905120.00元;三、被告兰州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兰州某某**赔偿经济损失5443362元;四、被告兰州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兰州某某**支付保全保险费3000元、评估费76214元;四、驳回原告兰州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5日作出(2023)甘01民终****号民事判...(本文书还有45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