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位于西安市雁塔区××路××段××幢××单元××层××室房屋归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王**和被告王**系叔侄关系。2005年王**欲为其女儿王*琳购置西安市光华路东段小悉尼新都的房产,因王*琳当时未成年,王**在商洛市洛南县做生意,王**在西安上学,办理各项手续方便,故约定案涉房屋以王**的名义购买,待王*琳工作后,再过户给王*琳。2008年7月28日,王**以王**的名义与陕西鹏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西安市雁塔区××路××段××幢××单元××层××室房屋。2009年8月31日,以王**的名义与陕西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本文书还有30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