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马**、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0000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308750元(自2020年1月3日起至2022年9月19日止,按月息“2.5分”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3日,二被告以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80000元,同时约定月息为“2.5分”、还款期限为2020年5月30日。还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的拒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马**辩称:1.2018年1...(本文书还有17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