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熊**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货款54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4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采购环保砖。2019年2月1日,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原告货款共计54000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过任意一笔货款,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该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诸所请。
原告周**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主要证据:欠条。
被告熊**没有到庭应诉,亦没有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
原告...(本文书还有8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