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发银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与被告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发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发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申*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5999.98元,并支付期内欠息为2358.96元、逾期罚息(截至2023年3月23日为1000.19元,自2023年3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5999.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上浮30%计算)、复利(截至2023年3月23日为96.26元,自2023年3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358.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上浮30%计算),以及律师费2000元。
事实和理由:借款人是申*;借款于2022年6月24日发放,于2023年12月24日到期;借款本金66000元已归还0.08元,利息归还至2022年7月1...(本文书还有8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