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湘潭鑫茂******(以下简称“鑫茂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尹**,被告鑫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28日,被告鑫茂公司聘用原告马**从事物流运输驾驶员工作,安*原告驾驶湘c1××××号车从事运输工作,两个多月后公司安*原告转换驾驶湘c1××××号牵引车,挂车牌照为湘c××××号半挂货车。2021年3月19日上午,被告鑫茂公司安*原告开车从江西省萍乡市拉焦炭至湘潭钢铁厂焦化分厂,9时30分许,原告将货物运至湘潭钢铁厂焦化分厂后,在货厢上解除油布时,因天下雨湿滑,从车厢上坠落地面摔伤,随即送湘潭市中医医院治疗,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右)腕舟骨骨折,而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对原告的受伤不予理睬。被告与原告没有签订劳动合...(本文书还有22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