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岭市x******诉被告浙江温岭********(机构简称温岭新城开发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温岭市x******法定代表人林xx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浙江温岭********参加诉讼负责人范xx及委托代理人柳**、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岭市x******起诉称,原告的厂房位于温岭市太平街道东湖工业区,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工业)和房屋所有权证。为支持温岭市人民政府温政发【2009】104号文件的需要,案涉厂房被列入征收范围。2010年12月29日,原告与温岭市城市新区建设办公室签订了《温岭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及《温岭市东湖工业区块企业搬迁协议书》约定,原告同意搬迁并自愿将坐落在温岭市太平街道东湖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交由温岭市城市新...(本文书还有27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