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宋*因与被上诉人建水县官*********(以下简称建水运输公司)、阳光财产*************(以下简称阳光财保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以下简称人寿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宋*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5日作出的(2021)黔052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承担上诉人全部损失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可在本案中上诉人离开自己所驾驶的云g×××××号车后,相对其所驾驶的云g×××××号车而言,身份已从该车驾驶员或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但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不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获赔的主要原因为:1.认为上诉人作为云g×××××号车实际所有人及驾驶人,不应获赔;2.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系上诉人自身过错所致,不应获赔。首先,上诉人是否是该车所有人及驾驶人与上诉人能否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获赔并无直接关系,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能否获赔的关键在于事故发生时受害人身体在遭受到车辆致害这一时点上所处的位置,如受害人已经置身于乘坐车辆之外,且被该车碰撞或碾压,就应认定该车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承担赔偿责任,以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往往设置种种障碍,将所有曾在车内的人员及车辆所有人无条件的视为‘三者险’拒赔对象,违反了民法典诚实信用及公平公正原则,丧失了保险对社会所应起到的风险分担义务,退化了保险设立的积极意义,增大了广大投保人的行驶风险。本案事故发生时上诉人已经离开自己...(本文书还有68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