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与被告陆*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柏文栋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及被告陆*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信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87442.97元,支付零售利息25545.19元、分期手续费6656.32元、违约金11968.11元(以上截至2022年2月24日),并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领用信用卡,截至2022年2月24日,被告尚欠本金187442.97元,利息25545.19元、分期手续费6656.32元、违约金11968.1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偿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中信银行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1、《信用卡申请表》1份、《领用合约》...(本文书还有22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