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奚**与被告张*、程**、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财保武汉分公司”)、中国太平****************(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湖北分公司”)、彭**、六安市新***********(以下简称“六安新华公司”)、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滨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人民财保武汉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太平洋财保湖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安财保滨湖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彭**、六安新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53690...(本文书还有36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