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四川蜀道**********(以下简称蜀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达实********(以下简称达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蜀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达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蜀道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蜀道公司应向达实公司支付工程款435389.9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435389.9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从2019年12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达实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案涉施工合同中关于“彩色可视联网对讲系统及单元门禁系统安居宝设备质保期五年”的约定,应理解为包含彩色可视联网对讲系统及单元门禁系统的一整套系统,而不应将该系统中非“安居宝”的其他品...(本文书还有30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