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起诉指控被告人张*、霍**、赵**、胥**、胥**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2018)沪0115刑初****号刑事判决。判决后,原审被告人张*、胥**不服,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立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及其辩护人汤**、上诉人胥**及其辩护人沈**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根据同案关系人胥*、霍*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延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关街面监控录像视频,验伤通知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情况说明以及各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定如下事实:
2017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张*因琐事与胥*(另案处理)发生争执,口头表示摆场约架。当晚,被告人张*纠集被告人霍**、赵**、霍*(另案处理),胥*纠集被告人胥**、胥**、陈*、代某(另行处理)分别赶至上海...(本文书还有13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