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李**、李**因与被上诉人李**、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李**、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李**、李**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李**、李**承担。事实和理由:李**、李**在一审中提交的2001年的协议与《买房前后情况证明》充分证明本案属于借钱买房,而不是借名买房,因为只有父亲李×平作为单位职工身份才有购房资格,且享受房改政策优惠购房。该协议的真实性至今无法确认,故对于该协议的举证责任应当属于协议持有一方,可以参照《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3条的规定。即使该协议是真实的,那么也没有双方母亲的签字,故属于无权处分,应属无效。李**、李**提交的2019年8月17日签订的所谓“2019年协议”,当时李×平已经102岁高龄,身体状况极差,已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所签署的协议应当无效。
李**、李**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李**、李**、李**的上诉请求。本案借名买房法律关系成立,案涉房屋不属于李×平夫妇的共同财产。关于案涉协议的鉴定问题,因笔迹对比样本数量不足、指纹鉴定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故鉴定机构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无法鉴定的不利后果应当由李**、李**、李**承担。《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3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李×平作为前案当事人,经两级法院认定李×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李...(本文书还有64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