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以下简称建某某某支行)与被告唐*、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于2024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某某某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许**、被告唐*以及作为被告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某某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xx-xxx);2.判令被告偿还《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剩余本金人民币601364.87元,利息人民币9630.61元,罚息及复利人民币164.9元(暂计至2023年3月31日),并从2023年4月1日起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原告付清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3.判令原告对被告用作抵押的位于清远市清城区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本文书还有22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