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张**与被告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王*,被告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土地使用权的侵权,将原告院墙下挖沟恢复原样(院墙下的基础恢复原样,不能在离原告的房屋和院墙2米处挖排水沟),并赔偿原告的损失10000元(庭审时放弃);2、责令被告将其所有的影响原告房屋东北角的一颗槐树清除掉;3、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居住的院楼位于平岗镇张井村,东**、西临胡同、南临张照彭、北邻张运早,此院楼东西17.5米、南北16.9米。此处是原告和父亲张照魁生前共同居住,在1994年土地规划时,将此处宅基登记在父亲张照魁的名下,原告家在以前建房及建院墙时,在东院墙外留有20厘米的滴水。原告在此处居住管理使用几十多年,在2019年7月份,原告按照老房屋的原边旧界翻建了房屋,建了院墙。在2020年7月10日左右...(本文书还有22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