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重庆市九*********因与被上诉人刘**、刘**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重庆市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贾**,被上诉人刘**、刘**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九*********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不存在任何过错,上诉人的诊疗行为与刘**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刘**行为紊乱38年,因病情复发加重,在家属的陪同下主动要求住院治疗,刘**多年××史中从未出现过自伤及自杀情况。入院后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自杀、自伤风险评估为低风险,上诉人完善相关检查,进行心理疏导配合药物治疗,对其采取二级护理,每2小时巡视一次,符合诊疗常规,上诉人严格按照二级护理要求,最后一次巡查21:17,发现自杀时间为22:42,巡查间隔未超过两小时。基于刘**入院诊断及病情风险评估,达不到××监护即级护理标准,医院未安排专人对刘**实施24小时监护并无不妥之处。其间刘**试图自杀行为,上诉人难以发现,不应对上诉人过度苛责,上诉人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刘**入住前上诉人组织安全检查,排除一切可能自杀,自残的危险器具包括鞋带、腰带等危险物品,相关情况在入院时对患者及家属进行了告知。上诉人尽到了安全管理的义务...(本文书还有60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