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宁夏顺达******、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被告顺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顺达公司、徐**立即退还原告手机款25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徐**向原告立即支付活动收益6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徐**向原告立即支付逾期赔偿金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7月9日,被告徐**邀请原告参加华为手机供应商三季度冲销售量的活动,称采购10部华为p70,返6000元,10部华为p70价款为25000元,参加活动完成支付三天后可直接返还购买手机款25000元,并支付活动收益6000元。原告按照被告徐**的要求,于2024年7月11日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被告顺达公司(宁夏银行东城支行×××)转账25000元。在被告徐**承诺支付期限届满时,并未履行支付义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徐**以各种理由不支付并向原告承诺2024年8月9日未支付该笔款项(31000元)将支付逾期赔偿金5000元。后*被告仍未履行,二...(本文书还有50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