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诉被告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被告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756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6200元。事实与理由,2023年9月9日借给汉*5400元,2023年9月5日借给汉*5960元,2023年11月11日借给汉*16200元,共计27560元。
被告汉*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请求属于违法行为,是传销过程中产生的非法收益,按照法律规定是不应该予以保护的,原告陈述的事实不存在,被告未向原告借过钱。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关于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被告欠付原告款项的事实,故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被告提供的xx宣传册、视频、照片、苏某的证人证言,无法证明案涉款项是传销产生的非法收益,故本院不予采信...(本文书还有9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