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平安财险湖南分公司”)诉被告吴**、华安财产***************(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华安财险益阳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财险湖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被告华安财险益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财险湖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吴**向原告赔偿损失2811.64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华安财险益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保险人杜*在原告公司投保了商业车损险,被保险车辆为湘cz××**。2021年4月15日,吴**驾驶车牌号为湘hb××**大型汽车在...(本文书还有23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