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30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编号nr××××8h某某的合同,约定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某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共计1500000公吨低灰冶金焦炭。合同约定争议适用英国法管辖,并根据英国法解释,争议均应提交仲裁,并最终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解决,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应按照仲裁通知提交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条款管辖法律应为香港法,仲裁地应在香港,仲裁员应为三人,仲裁程序应以英语进行。
2016年2月29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nr××××8h某某号合同之附件4,约定事项涉及第6、7、8、9批次货物,某乙公司指定某丁公司作为第三方公司代表其接收预付款。2016年4月26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nr××××8h某某号合同之附件4/1,约定事项涉及第7、8、9批次货物;2016年5月16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nr××××8h某某号合同之附件4/2,约定事项涉及第7批次货物;2016年5月27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nr××××8h某某号合同之附件4/3,约定事项涉及第7、8、9批次货物;2016年7月4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nr××××8h某某号合同之附件4/4,约定事项设涉及第8a、8b批次货物;2016年8月8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nr...(本文书还有50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