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某某********与被告梧州某某******、姚*、梧州市某*********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骆*,被告梧州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被告梧州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某园公司向原告支付鉴定费10400元;2.判令被告某乙公司向原告支付鉴定费6500元;3.判令被告姚**原告支付鉴定费13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某某园公司向原告支付鉴定费10414.80元;2.判令被告某乙公司向原告支付鉴定费6509.25元;3.判令被告姚**原告支付鉴定费1301.85元。
事实和理由:2023年1月16日,因原告所有的座落于梧州市新兴二路**号(即御***小区...(本文书还有33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