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与被告徐**、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和被告徐**、徐**及其二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徐**将其与邹**婚后取得拆迁安置房(房屋编号×××11)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赠与徐**的行为无效;2.依法判令徐**、徐**将上述第一项房产中属于邹**的拆迁补偿权益(价值约1365658.6元)归还给邹**;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徐**、徐**承担。事实与理由:邹**与徐**于2017年2月24日在莆田市荔城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合法夫妻。现邹**已先前起诉离婚,徐**已同意离婚,双方也同意对夫妻共同财产另案处理。徐**系徐**的母亲。徐**于2019年5月31日申请对邹**和徐**共同共有的房屋进行翻建。后翻建后的房屋遇政府征迁,邹**与徐**于婚后取得拆迁安置房(房屋编号为×××11),该拆迁安置房原分别登记在包括徐**在内三兄妹名下,且未经邹**同意。现徐**恶意转移至其徐**名下,包括徐**的三兄妹可安置面积为1074.21平方米,其中626.8平方米用于产权置换,447.41平方米用于货币置换,拆迁安置房7300平方米/元,产权价值约为4575640元,货币价值为3302150元,该项共计价值7877790元;不可安置面积为671.014平方米,补偿金额为261705.6元;装饰及其他附着物补偿金额为144456元。因此,对于上述三项款项共计8193951.6元的三分之一即2731317.2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该部分拆迁安置补偿权益的一半即1365658.6元徐**应当归还给邹**。综上,徐*...(本文书还有68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