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四川某有***(以下简称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郑*英独任审判。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追加高**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于2021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王*,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第三人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费用173735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从2018年1月16日起以17373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直至被告支付完借款本金和利息之日止;三、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被告承包天全县某甲公司新建大渔溪管护站项*。被告委托其员工高**作为该项*的负责人。原告在该项*中负责现场施工管理,截止20...(本文书还有36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