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3)川07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4年1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25,582.23元(本金25,347.23元、案件受理费235.00元),执行费284.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1月5日起向被执行人朱**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于2024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贾*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亦未实际履行。
本院自2024年1月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本院已于2024年1月4日、2024年4月12日起...(本文书还有675字未显示)